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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不服烟台市公安局某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24-09-29 现代简约风格


产品介绍 / Introduction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芝(南大)快行罚决字〔2021〕1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3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芝(南大)快行罚决字1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3月5号下午在芝罘区仁里街72-7号安装铝合金阳台,于2021年3月5号14时50分至次日15时37分被传唤至南大街派出所长达24小时47分并因无证焊接被决定拘留5日处罚。动工之前我本人考虑到楼下容易起火的物品,已全部清理。

  申请人认为:(1)本人做门窗安装生意走过全国十多个省市从未能得知非专业家庭小型修补式焊接还要专业证书,事发前从没有一点人告知从事门窗安装作业还需申请审批,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传唤至南大街派出所,本人在安装铝合金门窗时需要很小的焊接,本人的相关行为是在完全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的,亦未产生任何危险、损失及后果。(2)本人还认为:被申请人对本人的处罚应以告知、警告、处罚、教育的办法来进行。在没有一点工作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本人非常不能理解。本人认为此处罚决定有失公平公正。特请求撤销烟公芝(南大)快行罚决字〔2021〕1002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自江西农村来烟台打工,靠经营小铝合金加工店维持生计,本人患有慢性肝炎,老婆也常年患病。家里还有3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

  考虑到此决定将对我3个孩子及孩子的下一代的未来产生极为不利的直接影响,谁不期盼自己的孩子将来能对国家有所作为,我会不惜生命保护我的孩子。且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准备立即到有关部门考取证书在政府许可的情况下经营,不给政府添麻烦,也肯求政府给我个机会。

  2021年3月5日14时许,申请人在芝罘区仁里街72号三楼西户,无使用明火审批手续、无焊工证进行电焊作业,焊接铁架子,被南大街派出所民警查获。

  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涉嫌违规使用明火作业,依法进行现场拍照、拍摄视频取证,并依法口头传唤申请人到南大街派出所接受调查。被申请人在对本案调查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询问、传唤、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行政处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一)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14时50分至次日15时37分被传唤至南大街派出所,长达24小时47分钟。

  民警现场查获申请人后,口头传唤申请人至南大街派出所的时间为2021年3月5日14时56分。经过调查取证,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3月6日11时36分审批完成。因疫情期间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除了进行常规体检,还要做核酸检验测试。2021年3月6日14时50分,民警带申请人体检及核酸检验测试结束回到派出所后,申请人即签署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及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申请,民警让申请人在派出所大厅等候办理相关手续。故南大街派出所依法对申请人传唤不存在超时情况,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多年从事门窗安装生意,但不知道进行焊接作业需要证书。申请人安装铝合金门窗需要很小的焊接,其在安全的范围内作业,且没发生危险、损失及后果。

  申请人多年从事门窗安装生意,经常进行电焊焊接作业,却不了解相关行业规范及相关法律规定,恰恰说明其安全意识何其淡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未将发生危险、损失及后果作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成立的前置条件。

  (三)申请人称自己患病且老婆长年患病,行政处罚会对其三名子女未来产生不利影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处罚应以告知、警告,处罚、教育的办法来进行,直接作出行政拘留五日有失公平、公正。

  家庭及子女原因不应成为任何人违法的理由。申请人多年从事门窗安装生意,经常无证进行电焊焊接作业,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5日14时许,申请人在芝罘区仁里街72号三楼西户,无使用明火审批手续、无焊工证进行电焊作业,焊接铁架子,被南大街派出所民警查获。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6日作出的烟公芝(南大)快行罚决字〔2021〕1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1年3月5日14时许,刘xx在芝罘区仁里街72号三楼西户,无使用明火审批手续、无焊工证进行电焊作业,焊接铁架子,被南大街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查,刘xx无违法犯罪前科,非公职人员,非党员。以上事实有刘x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综上,刘xx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xx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1年3月5日15时35分至2021年3月5日16时05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里有:“上个周我接个活, 是仁里街72号三楼西户的业主,让我给他家阳台包起来,实际上按照行业话就是安装一个断桥铝窗,上个周就量尺寸了。今天下午2点多钟,我去这户人家给安装断桥铝窗,安装断桥铝窗要安设一个三脚架,安装三脚架有必要进行焊接,我用提前准备好的电焊机在那儿焊接三脚架组合,焊接起来好安装。正焊接的时候,警察去了。警察现场问了一些情况,并且问我有没有电焊工证,我说没有,随后警察就把我传唤到南大街派出所了……我不进行焊接作业的资格证书,没有电气焊证书和特种行业作业证”的陈述。

  又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最后查明,2021年3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将询问查证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和申请人签署的烟公芝(南大)快行罚决字〔2021〕1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申请人到达被申请人南大街派出所的时间是2021年3月5日14时50分,离开被申请人南大街派出所的时间是2021年3月6日14时50分。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不是正确。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等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实施了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行为。被申请人经过查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的烟公芝(南大)快行罚决字〔2021〕1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和法规并未将发生危险、损失及后果作为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成立的前置条件。申请人多年从事门窗安装生意,经常进行电焊焊接作业,却不了解相关行业规范及相关法律规定,恰恰说明其安全意识淡薄。申请人以“未产生任何危险、损失及后果。”为由,请求撤销诉争行政行为,因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和申请人签署的烟公芝(南大)快行罚决字〔2021〕1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不能够证实被申请人存在传唤超时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芝(南大)快行罚决字〔2021〕1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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